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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87********,汉族,初中,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湖南省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217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村一大排档聚会喝酒。后某某驾驶湘LH6***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驶入海滨大道,由方向行驶。2340分左右,某某驾车途径湛江市海滨大道海滨船厂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当场酒精测试显示为136mg/100ml。后交警依法提取王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9.41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醉酒程度较轻,未有其他从重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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