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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0时14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沿**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县**路与**路交叉口**大桥西头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34mg/100ml。

2019年5月28日,经安微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大阳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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