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5时4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G****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抚线555公里+2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徐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某甲及其车上成员徐某乙受伤,徐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同日6时27分许死亡,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部重要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徐某乙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和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徐某乙和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任何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徐某甲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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