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洼镇东山村六组水泥路(双大线20公里以北)由东向西行驶时,在东山村六组十字路口处与行人刑某某相刮撞,致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刑某某的损伤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刑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7万元,已于当日足额给付完毕,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由王某某领受。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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