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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蔡教英,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南方电网雷州供电局按照湛江市政府立项,与**镇**村签定了协议,会同“**”公司工程队在**镇**村开发区开发建设白沙四回路10KV电缆线安装工程。挖沟砌墙工程由“**”公司负责,复合电缆支架由雷州供电局提供。自2009年10月底至2010年01月份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一、王某、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青年以政府尚未支付征地款为由,多次对该施工工程进行阻挠,导致该施工工程多次被迫停止施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09年11月14日下午,王某一、王某等人闻讯该工地正在施工,便持木棒、铁管赶到现场进行阻挠。王某一、王某等人对该工地员工叫喊:不准继续做工,否则打死你们。随即,王某某、王某一、王某、王某二等人推倒已砌好的工程防水墙,接着持木棒、铁管打烂已经安装好的复合电缆支架。经勘验,被推毁的电缆沟防水墙,长110米,深1.1米;被损坏的复合电缆支架224支。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被推毁的电缆沟防水墙损失价值为6050元,复合电缆支架损失价值为8512元,二项合计损失价值为14562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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