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月湖区胜利西路,被害人李某某、付某某夫妇经营的“小徐定做皮鞋店”厨房内回收整理废旧纸壳时,发现被害人付某某放置在厨房一个黑色鞋盒内的黑色帆布包。王某某便将鞋盒用随身携带收废品的蛇皮袋装好,并打电话叫其老公吴某某赶到现场,之后将蛇皮袋交给吴某某,由吴某某带回二人在本市月湖区水木清华小区的家中。
被害人付某某发现王某某在自家厨房整理废旧纸壳后,回到厨房查看,发现帆布包不见后,便质问王某某是否拿了自己的包。在王某某否认拿了付某某的包后,付某某报警。在王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吴某某主动带被害人付某某到其位于水木清华小区的家中,从家中床下将用蛇皮袋装好的鞋盒及鞋盒里的帆布包取回。经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1610元。公安机关已将被盗帆布包及包内现金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案发后王某某、吴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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