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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粤CN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屏西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洪湾桥底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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