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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道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段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时,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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