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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委**组,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6日13时许,酒后驾驶吉G8****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屯内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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