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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高)(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高,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1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集镇****队119号,被不起诉人王某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高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蒙城县板桥至唐集路(瓦圩路12公里)路段处,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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