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1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集镇**村**队119号,被不起诉人王某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高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蒙城县板桥至唐集路(瓦圩路12公里)路段处,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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