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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C****9号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在梨树镇梨树大路环卫岗北侧路口被执勤民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闯,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061790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园艺村七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闯酒后驾驶吉CT1629号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在梨树镇梨树大路环卫岗北侧路口被执勤民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闯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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