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排**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妹妹王某乙向王某某表示,欲成立空壳公司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利润。王某某于是找到李某甲(已起诉)商量此事,后来他们又找到李某乙(已起诉),李某乙因在江西省永修县有朋友,于是提出到永修县成立空壳公司,商量决定后,王某某指使李某甲和李某乙到永修县筹备注册公司的工作。李某甲和李某乙在童某某永修县****商贸有限公司、永修县**贸易有限公司、永修县**有限公司。王某某信任李某甲,就安排李某甲负责永修县该三家公司的相关工作,李某乙和崔某某某某(在逃)则协助李某甲开展相关工作。公司成立后,王某乙将开票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其收到后再转发给李某甲,李某甲则安排李某乙、崔某某某某到永修县国税局领取发票并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而后由李某乙、崔某某将开具好的发票通过快递寄送的方式或者亲自送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指定的地点。此三家公司自成立以来,在王某乙的幕后指挥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崔某某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接受上海、天津等多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百份;非法向山西、江苏、上海等地多家公司虚开300余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达2.8641亿元,涉案税额4869万元。王某某按票面金额的3.3%至3.5%收取受票公司的开票费,为此王某乙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期间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童某某分别非法获利50余万元、2万元、32余万元、40余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补缴税款500万元。审查起诉期间,上交30万违法所得以弥补国家税收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为弥补国家税收损失,30万违法所得依法如数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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