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241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村,住该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晚上8点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在黄陵县**镇**村孙某龙家里吃饭喝酒期间,孙某龙酒后突感不适并出现无意识症状,王某随即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送孙某龙前往黄陵县救治。车辆行驶至黄陵县商业街环保局路口处时遇交警检查,王某即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65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晚孙某龙被交警先行送往黄陵县友谊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酒精中毒。被不起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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