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河街道甘泉路24号,家住柴桑区****,****临时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王某为隐瞒其妻子,在其单独购买商品房后在合同上仅署自己一人名字的目的,通过拨打桑区沙河街道塔南路口电线杆上的办证电话,约办了其与妻子杨丁香的离婚证、离婚后的分户户口薄两本证件及一份离婚协议书。王某于2018年4月12日持上述假证件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柴桑区办事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案发后,王某于2019年9月9日将所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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