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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民桂)(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51092119******9691,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新疆伊宁市***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2时48分,被不起诉人王**饮酒后驾驶新F*****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伊宁市潘津路口和平饭馆行驶至胜利北路与飞机场东街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血液中乙醇含量85.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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