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城郊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从唐河县城郊乡某某村沿新世纪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高速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被带到唐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0.7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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