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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永龙)(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的小型普通轿车,沿省道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学学校门口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8月13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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