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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汉)(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08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04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邻居赵某某因口角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厮打。接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妻子王某甲和赵某某的丈夫王某乙及其弟王某丙过来后,双方发生厮打,在殴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掰着王某乙右手拇指,将王某乙弄倒地上殴打,致使王某乙右手拇指受伤,后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同宗叔伯兄弟,2017 年5 月15 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王某乙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双方已调解,且双方系同宗叔伯兄弟,案发离现在已有三年有余。从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使双方重归亲情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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