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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泽阳)(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90********,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区**大道(北)**医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号**菲亚特牌小型轿车沿劳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中·公园道1号小区门口时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07.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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