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主岭市**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公主岭市**家属楼西侧单元门口配电箱内盗窃时控开关一个,盗窃后,王某某将时控开关销赃,次日给王某某香烟二条。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公主岭市**家属楼西侧单元门口配电箱内盗窃时控开关一个,盗窃后,王某某将时控开关销赃,次日给王某某香烟二条。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公主岭市**家属楼西侧单元门口配电箱内盗窃时控开关一个,盗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王某某逃离现场。经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8元。
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王某某(一)涉案时精神状态: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二)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王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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