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临时牌照)小型汽车,沿邹城市国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山大道路口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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