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咸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路**新都市**楼*单元***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路*****号楼*单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雪峰,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黑色**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路丁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调查评估意见书、悔过书等;2.物证:血样;3.鉴定意见: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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