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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海清)(公开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本村李某甲家中与其儿子李某乙吃饭喝酒。后趁李某甲不注意将存放在东屋被子下面夹在书里的2600元现金盗走。当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赃款退回。

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迁安市公安局扣庄派出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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