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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涛)(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北滨河中路市建筑公司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楼下住户马某某家中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撕扯倒地,王某用膝盖在马某某胸部顶了几下,致使马某某受伤,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19】第**号)鉴定, 马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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