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北滨河中路市建筑公司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楼下住户马某某家中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撕扯倒地,王某用膝盖在马某某胸部顶了几下,致使马某某受伤,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19】第**号)鉴定, 马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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