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高中文化,住**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沿过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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