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8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路**号**单元**室, ****有限公司安徽省**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王某某与同事等人在石台县**镇**路**酒店聚餐,其间王某某饮用了三两左右的白酒。晚餐结束后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饭店,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5公里300米(石台县**镇**加油站)路段,被正在此处开展缉查酒驾专项行动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2019年8月21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928号)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1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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