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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珂)(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居委会,现住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所家属楼,系**工作人员。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在泾河新城(泾阳县城)泾干湖广场“井老二”烧烤店吃饭,期间王某某饮用500ml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四瓶。当晚22时许,王某某驾驶晋MA****白色别克小轿车送李某某回家,当其驾驶车辆从泾河新城体育场后门出发行驶至文庙转盘时,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2mg/100ml。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07.1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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