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69********,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村**巷**号,个体工商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马某某与其丈夫沙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王某某前往临夏市**号马某某家中找寻马某某,二人在马某某家门口发生争执、撕扯,王某某用刀片将马某某面部划伤。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1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传唤后主动到案,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