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7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8********,汉族,专科文化,出生地云南省盐津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其男朋友李某某邀约,赶至海宁市海洲街道金桂苑*幢*单元****室,后趁被害人李某某喝醉睡觉之机,顺手牵羊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租房柜台上的24K黄金项链(重84.49克)1根、24K足金观音形状挂件(重25.31克)1个及储蓄罐1个(内有人民币)等物,计价值人民币47756元。案发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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