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E**C*J的小型轿车,行至晋州市槐树镇槐树村卫生院门口附近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数值为87mg/100ml。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3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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