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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立本)(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刑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赵某与闫某(已起诉)约定以每吨2000元废铁的价格拆除赵某的瑞强新型制砖厂。2018年8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获取闫某、刘某生(已起诉)承诺的称重每少一吨给予其500元的好处费,在其诚信磅房称重时作假,共获利5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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