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15分,在兴国县**镇**村委**路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因夜间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老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致使赣******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刘某某相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兴国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