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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粮保)(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公安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甘******),从**县**乡**村出发前往**乡**村,行驶至**县**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日在西和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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