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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红花)(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号码340311********062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的村内道路上,李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因车辆停放一事发生口角,随后,李某甲(李某某姐姐)到场与崔某某发生推搡及厮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母亲)及李某某也参与殴打崔某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9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崔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11.84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示意图、伤情照片、住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崔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伤检)字[2020]274号、2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蚌埠市淮上区**镇**村道路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材料:归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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