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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美华)(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号房**楼,因涉嫌失火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携带香烛和纸钱前往某某镇某某管区“某某山”祖坟处扫墓祭祖,期间,使用点燃的香烛和纸钱祭拜,在香烛和纸钱燃烧完后便离开,周围的杂草因阴火而燃烧,从而引发森林大火,烧毁被害人蔡某某、江某某共同承包的林某甲178.5亩,该林地为用材林。

案后,王某某与江某某、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二被害人100000元,二被害人谅解王某某的失火行为,并请求对王某某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其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1.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王某某的失火行为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2.案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3.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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