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镇**街**号,住户籍地。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2时16分左右,郑某某驾驶晋L****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超速(限速40KM/H,实测44.35KM/H)沿省道331线由东向西行驶,驶至215公里(翼城县唐兴镇东石桥单元楼)附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乔某某,殃年3周岁,系王某某儿子)发生碰撞,乔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负主要责任,郑某某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王某某案发后抢救被害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翼城县公安局如果认为本决定书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乔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书,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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