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和县汉源镇地税局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于当日00时24分在西和县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接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6.7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接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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