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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贞洪)(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洪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之一首层的广东顺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华为手机专卖店维修手机时,趁店员不注意,将放在店内服务柜台上的一台全新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88元)盗走,后将该手机邮寄给儿子王某丙使用。

2019年10月4日2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顺德区大良**花园一期**栋**内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洪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988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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