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阜新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7日16时许、2020年4月9日下午、2020年4月12日14时许、2020年4月13日13时许,多次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在其居住小区的万*超市快递存放点、*家超市快递存放点盗窃他人快递等财物。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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