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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超)(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C****9号小型轿车沿梨树县X067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公里处时,与沿梨树县X067道路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路某某发生碰撞,致路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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