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系陕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塬大道8号庆毛小区6幢3单元302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抓捕贾某(另案起诉)时,被贾某发现,贾某遂联系周某某,周某某又联系其同事王某。当晚,被不起诉人王某开车去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池附近接周某某与贾某,贾某告诉其警察正在抓捕自己。周某某、王某明知贾某在躲避警察抓捕,王某给贾某借款500元现金,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商务酒店”登记一间房子让贾某住宿。2019年7月11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找到周某某向其询问贾某下落时,周某某打电话询问王某,王某告诉周某某贾某的住处。后该局民警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在“某某商务酒店”8201房间抓获贾某。
2019年7月29日,王某主动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 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及协助抓获同案犯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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