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于2019年4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其间,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晚上20时许,李某某(已起诉)驾驶自己的长安车(贵G****9)载着刘某某、王某某二人来到紫云县**村**地的河沟边电鱼,李某某负责电鱼,刘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在河边装鱼,电鱼的工具有一个12伏的电瓶、一个变频器、两根伸缩杆做成的网兜、正负电线和一个白色的桶,大约电了1个小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鲫鱼166尾、白条鱼18尾、黄颡鱼18尾、鲶鱼3尾、小龙虾3尾、野杂鱼21尾,共计4.22公斤。被捕水产品现均已被公安机关放生。经安顺市平坝区渔政管理站证实,平坝区河流、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红枫湖(平坝区水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全年禁止捕捞作业。三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到捕捞水域增殖放流鱼苗264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4.22公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鱼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无社会危害性。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建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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