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梨树县**镇**小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C****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四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孤家子镇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时,将路边行人侯某某撞倒,致侯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案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和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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