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4********,汉族,中专毕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1时45分,王*驾驶豫K*****小型普通货车沿G24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大郭乡一中北50米处金福源购物广场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郭**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郭**及两轮电动车乘车人何**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致使何**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4月10日,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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