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001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上饶市广丰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并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徐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6日、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日18时许,徐某甲接到阮某某(在逃)电话,说让徐某甲去找下徐某乙的麻烦,将他的车砸掉。后徐某甲驾驶自己的起亚小车带着黄某某到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小区的徐某乙家门口,确认徐某乙车牌号为赣*****的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停在门口,便用黄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徐某乙,约他出来见面,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因路上来往人员较多,徐某甲害怕砸车被发现,便在现场等待时机。在等待过程中,徐某甲接到阮某某的电话,让其到广丰区**广场附近的**地点汇合,后徐某甲开车与黄某某一起赶到**地点,看到阮某某的商务车停在那里,便独自上了阮某某的商务车与阮某某碰头。在车上,阮某某让徐某甲安排人去砸徐某乙的越野车。之后,徐某甲和黄某某二人来到**广场旁边的**足道店泡脚,在泡脚期间,二人商量自己去砸车容易暴露,便由黄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车与祝某某、谢某某、徐某丙等四人一起去砸车。祝某某、谢某某等四人来到徐某乙家门口,便商量应付一下,随意朝徐某乙的车子扔了几个小石头就回去向黄某某交差,说车子太硬砸不动。次日凌晨时许,徐某甲、黄某某又和王某某一同乘车,来到徐某乙家门口,后徐某甲、黄某某二人下车,捡起地上的砖块,将徐某乙的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害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23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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