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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班正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班正全,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4701287535,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文盲或半文盲,住钦北区大垌镇米家村委十队22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正全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竹山村委和大垌镇米家村委对位于两村委之间的“大间山”林地所有权长期存在争议。2015年9月2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大间山”的林地所有权判给了那蒙镇竹山村委,但那蓬村第十、十一队的村民仍然不服从法院的判决,一直想通过诉讼方式争回“大间山”的林地所有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承包“大间山”的黄宗艺就不再将的租金交给那蓬村第十、十一队,而是交给了竹山村委。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黄宗艺组织施工队去“大间山”砍伐速生桉树,遭到班正全以及班正忠、李茂庆、李喜清、李尚好、陈乃福(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村民的阻拦,上述人员手持草勾刀、铁铲、棍子等工具在通往“大间山”的钦辉石场路口拦截速生桉树运输车,要求运输司机通知老板支付“大间山”的土地租金以及误工费才可以运木出山,运输司机只能打电话通知老板后离开。因为那蓬村钦辉石场的那条机耕路是从“大间山”运输速生桉树的必经之路,为了减少经济损失,黄宗艺不得不找到潘立国出面跟李茂庆、班正忠、李喜清、李尚好、陈乃顺等人“协商”。经过多次“协商”,黄忠艺被逼同意支付2014、2015年“大间山”土地租金36000元给那蓬村第十、十一队和支付5000元误工费给拦路人员。班正忠、李茂庆、李喜清、李尚好等人收到41000元后,黄忠艺组织工人砍伐、运输“大间山”的速生桉不再遭到阻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正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正全不起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47********,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文盲或半文盲,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之间的“大间山”林地所有权长期存在争议。2015年9月2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大间山”的林地所有权判给了那蒙镇竹山村委,但那蓬村第十、十一队的村民仍然不服从法院的判决,一直想通过诉讼方式争回“大间山”的林地所有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承包“大间山”的黄某甲就不再将的租金交给那蓬村第十、十一队,而是交给了竹山村委。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甲组织施工队去“大间山”砍伐速生桉树,遭到某某某以及班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陈某甲(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多名村民的阻拦,上述人员手持草勾刀、铁铲、棍子等工具在通往“大间山”的**石场路口拦截速生桉树运输车,要求运输司机通知老板支付“大间山”的土地租金以及误工费才可以运木出山,运输司机只能打电话通知老板后离开。因为那蓬村**石场的那条机耕路是从“大间山”运输速生桉树的必经之路,为了减少经济损失,黄某甲不得不找到潘某某出面跟李某甲、班某乙、李某丙、李某乙、陈某乙等人“协商”。经过多次“协商”,黄某乙被逼同意支付2014、2015年“大间山”土地租金36000元给那蓬村第十、十一队和支付5000元误工费给拦路人员。班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等人收到41000元后,黄某乙组织工人砍伐、运输“大间山”的速生桉不再遭到阻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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