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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理维玉)(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理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迟营乡花园行政村某某村5排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迟营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9时许,在西华县花园行政村茅岗村南地,犯罪嫌疑人理某某因耕地纠纷与被害人理某某发生争执,后理某某拿着铁锹朝理某某的头部拍打,理某某抬左胳膊挡时被打伤。经鉴定,理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了理某某损失,取得了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侦查阶段后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理某某与被害人理某某系亲兄弟,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案发后理某某赔偿了理某某损失,取得了理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理某某判处刑罚。其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等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理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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