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曾用名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乡***村**号,现住**市**区西环路西大街43号,系**区**汽车玻璃店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3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1时35分许,甘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正宁县长乐北路烟草公司门前,因遮挡号牌,被正宁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6.7mg/100ml。
2019年12月3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
2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汇报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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