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2XXXX8042,汉族,初中肄业,住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委托康某某私刻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公章,并使用于学生上学证明。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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