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7********,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6时45分许,田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蠡县辛万路由南向北行至**村村西路口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马某某死亡。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事故后,田某某拨打120救护中心随后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口头传唤至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1月11日,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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